嘉兴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推荐评选工作正式启动

发布日期:2020-08-03 10:59 信息来源:市委统战部 浏览次数:

为深入贯彻全国、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,高水平推进新时代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工作,奏响“中华民族一家亲、同心共筑中国梦”时代最强音,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引领作用,嘉兴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推荐评选工作正式启动。

被推荐评选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,必须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对伟大祖国、中华民族、中华文化、中国共产党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度认同,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,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,立足岗位,勇于奉献,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、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。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(一)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;

(二)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,参与对口支援和东西部扶贫协作,承接民族地区集体劳务输出,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致富,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;

(三)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,推进“四微”“六进”“十五字工程”建设等城市民族工作实践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;

(四)在推进民族教育、体育、文化事业,做好内地民族班和少数民族学生教育培养工作,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;

(五)在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工作中,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;

(六)在促进民族团结,维护社会稳定,巩固和发展平等、团结、互助、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;

(七)长期从事民族工作,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;

(八)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。

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在各级党委、政府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,由各级统战民宗部门按照评选要求组织实施。评选工作实行基层单位公示、县级范围公示和全市范围公示三级公示制度。

各县(市、区)委统战部(民宗局)要及时组织开展推荐工作,按照评选程序就推荐对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、进行公示,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,于8月20日前将材料报市委统战部(市民宗局)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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